林*生、钟**诉被告林*春、林*育及委托人中国**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

发布时间:2021-06-23

委托人:中国**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
代理审限:一审、二审
代理结果:胜诉
主办律师:刘理强、谢丽芹
案件争议焦点:车上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否转化为第三人,以及交强险是否应对车上人员发生碰撞后摔跌致死承担赔偿责任。


一、基本案情
        2014年2月14日晚,被告林*祥将赣B**两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质的被告林*溶驾驶,林*溶驾驶该摩托车搭乘林玉*及受害人林*山驶入路侧水沟,造成林*山当场死亡、林*溶及林玉*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瑞金市交管大队认定林*溶负事故全部责任。经江西**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林*山系交通事故中碰撞、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。经查,该摩托车车主系刘*发,实际管理、使用人是林*春,该车在委托人中国**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。事故发生时林*祥、林*溶及林*山、林玉*均是未成年人,林*育、邓*娣是林*溶的父母亲,林*生、钟**是林*山的父母亲,林*山户籍地为瑞金市沙洲坝镇**村,系农业家庭户口,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在瑞金市第*中学读书,2013年8月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在瑞金市黄柏乡某校读书,并居住在该学校。据此,受害人林*山父母林*生、钟**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,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合计432026元。


二、原告方的主要观点:
        1、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是一个时间段,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可以在特定情形下相互转化,事故发生时林*山已被摔出车外转化为第三者,且经鉴定林*山系因碰撞、摔跌致死,应认定林*山为第三者,判决交强险予以赔付;
        2、林*山及其父母林*生、钟**自2009年一直在城镇租房居住,林*山也一直在城镇上学,应按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。


三、被告林*春主要观点:
        摩托车在委托人处投保了交强险,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,同时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。


四、被告林*育、邓*娣、林*溶主要观点:
        车主林*春之子林*祥将车借给无驾驶资质的林*溶驾驶,林*春、林*祥皆有重大过错。摩托车在委托人处投保了交强险,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,同时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。


五、我方主要观点:
        赣B**车仅在委托人处投保了交强险,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。林*山为摩托车乘员,摩托车驶往路侧水沟致林*山被甩出车外,此时事故已经发生,损害已经开始。事故发生的时间点是摩托车与障碍物相撞时,此时林*山属于车上人员,碰撞障碍物林*山被甩出车外时,事故已经发生,而林*山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受到该摩托车的碰撞也未被摩托车碾压,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第三人。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。


六、法院裁判结果:
        一审法院认定林*山在事故发生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,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。但一审法院认定林*山系农业户口,在校未成年学生,应按农村标准来赔偿,并根据事故责任比例,判决在交强险外由林*育、邓*娣承担70%,林*春、刘*发承担30%。
        经上诉,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,认定林*山虽置身车外,但其身份仍属乘员,在事故发生时仍为车上人员,故不能认定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,改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。同时,对赔偿标准及其他各被告的责任承担比例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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